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调动了各级政府抓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地方财力明显增强。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和发展,现行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财政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体现财权事权分级管理、分级决策的原则,充分调动区级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与省对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以保证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保障区级财政的既得利益,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当家理财、抓财源建设的积极性;

  (三)逐步增强市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体制设计简单明确,便于操作。

  按照上述原则,在现行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市本级除保留中央、省属企业收入、涉外企业收入、金融保险企业收入、市属骨干企业收入和部分税种外,其余大部分企业收入和大部分税种均下放到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超收分成、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市与区收入范围的划分

  1、市本级收入范围

  (1)中央、省属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及涉外企业(不含区引进的涉外企业)应交地方的各项收入;中央、省属企业所属骨干企业收入属市本级收入(骨干企业由市财政部门界定);

  (2)下列市属骨干企业各项税收为市本级收入:

  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酒厂、蚌埠灯芯绒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啤酒厂、蚌埠酒精厂、蚌埠热电厂、安徽天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蚌埠第一制药厂、蚌埠滤清器总厂、蚌埠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供水总公司。上述企业的下属企业各项税收属市本级收入。

  (3)中央、省、市新办企业及中央、省、市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属市本级收入。

  (4)资源税、契税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今后国家新开征的地方税种,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5)城镇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市直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及其他收入为市本级固定收入。

  (6)水资源费收入、排污费收入为市本级专项收入。

  2、区级收入范围

  除上过市本级各项收入外,下列各项收入列为区级财政收入范围:

  (1)区、街道所属企业以及区辖范围内的集市贸易和个体经营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2)区辖范围内市属企业中除上述骨干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3)区辖范围内的中央、省驻蚌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以及外地驻蚌企业和区引进外资企业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4)区辖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5)区辖内的经营性占道费;

  (6)区级罚没收入(公安、交警罚没收入除外)、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

  3、在国家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期间,区级收入范围内该税种欠税清理部分,暂列为共享收入,其中市60%、区40%。

  4、企业因隶属关系变化、经营机制转变及经营方式改变,均不改变其税收入库级次。

  (二)区级财政支出范围

  根据市与区事权划分,区财政支出范围包括: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林水事业费、文教卫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它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城市维护费、司法检支出和其它支出。

  城区管理体制改革后,市下划给区的经营性占道费等收入,必须专项用于城区管理体制中界定的各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支出。

  (三)财政体制结算与考核

  1、以 1999年为基期年;

  2、区级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及超收分成比例的确定

  以 1999年地方收入的区级征收数(扣除混库数)和市级下划数之和为收入基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作为收入基数);以1999年按原财政体制计算的区级可用财力为支出基数。

  从2000年起,市区财政地方收入超过1999年基数的增量部分,市分成40%、区分成60%;郊区财政地方收入超1999年基数部分,市分成20%、区分成80%。考虑到省对我市财政定额递增上交的体制,市财政对区级财政以1999年收入基数按每年递增5%实行考核,对达不到增长目标的,市按5%增长比例的增长额参与分成。

  3、税收返还基数的核定和收入增量的分配

  市对区财政的税收返还以1999年上划中央“两税”区级征收数(扣除混库数)和市本级下划数之和为基数,超基数省返还部分,市财政如数返还给区;自2000年起,如上划收入达不到上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基数的确定

  以1999年市本级下划各区地方收入数,扣数原体制市对区的定额补助数,下划数大于原补助数的,为区对市定额上解基数;下划数小于补助数的,为重新核定后的市对区定额补助基数。

  在城区管理体制改革后,区级城市维护费支出列入区级财政支出基数,根据重新核定的市对区城市维护费支出补助数,相应核减区对市定额上交基数或核增市对区定额补助基数。

  市对区教育费附加收入下划后,以下划数为基数,增加区级教育费附加支出基数,相应核减区对市定额上交基数或该增市对区定额补助基数。

  三、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税务部门要相应调整税收征管范围;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市对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按市财政局财预字[2000]003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