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市委第19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在市本级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委派的范围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

  4、市财政局机关财务会计由市审计局委派。

  二、集中核算资金的范围

  1、财政拨款。

  2、上级拨款。

  3、预算外资金。

  4、其他收入。

  三、会计核算的基本动作方式

  1、会计核算中心对会计委派范围内的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撤消银行账户,各单位可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办理单位有关财务手续。单位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和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款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上下级资金拨入、拨出,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议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和办理。

  2、会计核算中心系统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核算和管理单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各类资金,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划》、《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采取开放式办公,办公地点设在滨河东路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会计核算柜组开展业务,同时在会计核算中心办公地点内设银行专柜,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现金出纳业务。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流程业务:

  (1)资金流入。凡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将款直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属于上级下拨资金,由上级部门直接下拨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资金仍按现行办法划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属其他收入由单位直接缴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

  (2)、资金流出。单位正常的经费支出按规定由单位审批后直接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或资金划转,工资、政府采购、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现行办法执行。部门向所属单位转拨经费时,应开具预算拨款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用途办理转拨或使用。单位零星开支实行报账制或“定额备用金”方式进行管理,保证单位财务的正常运转。

  (3)财产物资管理。单位购置的各项财产物资,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有关原始单据记账,进行数量、金额控制,单位相应建立实物保管备查账,并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所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所管理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每月终了5日内向所管理单位提供月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等);每季度终了7日内向所管理单位提供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每年终了10日内向所管理单位提供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报表说明书或财务情况说明书)。除定期提供上述报表外,根据所管单位的需要,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还应适时向所管理单位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要协助所管理单位编好预算和做好财务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要依法监督所管理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所管理单位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五、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式选调、招聘,并注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相结合。选调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选调的会计专业人员统一由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并执行定期轮岗和回避制度。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发放。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管理,建立正常的考察、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委派会计的作用。

  六、组织领导

  1、成立萍乡市会计委派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成,市监察局长、市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协调会计委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重要事务。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筹建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的具体工作。

  七、实施步骤

  1、市本级会计委派先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批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2、按时办理会计移交手续,凡第一批纳入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要按会计移交办法的要求在12月25日(第二批在2001年2月23日前)统一扎账,并按通知要求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3、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组织专人对纳入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2000年度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意见。

  4、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2001年1月1日正式运作。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