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和要求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勤政廉政,当好人民的公仆。

  第二章 行为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决议、规定和指示必须坚持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涉及到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通过协调仍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 所有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要公示化。

  (一)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内部科室要在办公地点醒目处悬挂各科室公布图、名称标志;公务员必须按时上岗,不随便脱岗;上岗时,要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并在办公桌醒目位置摆放贴有本人相片及注明姓名、职务的桌牌;行政执法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要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二)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内部科室应在办公室樯上明示工作职责、有关办事程序、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印制本单位办事所需材料及有关注意事项,以备索或备查。群众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有关书面材料。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必须实行“预公开”,召开听证会接受群众评议后再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逐步做到:公告收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且反映较普遍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执行程序等应在事前公诸于众;亮证收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注明收费许可证编号;填卡收费,向农民和企业收费时,必须在发放给农民和企业的收费监督(登记)卡上如实登记,方可收费。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银行代收”、票款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其中企业办证和基本建设办证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窗口收费的管理办法。经营性事业收费按规定由财政专户管理的,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执行。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执行罚款的,应将依据、项目、标准、上缴地点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布,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五)各种募捐活动必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款物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单位实行办事限时制。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办理期限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确定办理期限,并予公布。

  (二)群众到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告知办理时限,超过时限未办理又未及时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并由承办人补办好手续送达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直接对外的机构,应建立承办全程制。最先接触的人员为责任人,责任人不得借故推诿。服务岗位必须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承办人员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上岗时,应把正在办理的事项报告单位领导并按领导指示移交给其他人员代为办理。在岗人员非公务原因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建立和健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方便群众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和协调的事项敷衍应付、推诿或拖着不办;

  (二)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或透露尚未公开的工作决策、方案或有关资料;

  (四)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参与赌博;

  (五)利用职权接受办事人员的钱物馈赠或宴请玩乐;

  (六)利用管理、办理和审批等职务和工作之便进行吃、拿、卡、要;

  (七)明知工作失误,不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八)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时间;

  (九)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粗暴;

  (十)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它营利的经营活动或利用职务影响偏袒、支持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活动;

  (十一)压制批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二)不报从工作安排、岗位调整和交流,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干扰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十三)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单位领导人对具体监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本暂行规定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从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行政督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暂行规定执行情况和受理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投诉。

  第十二条 行政督察室要从社会各界聘请一批兼职督察员,不定期地组织巡视和进行经常性的暗访。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配合行政督察室实事求是地报道明察暗访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公务员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的依法行政水平、工作效能作为考核该部门、单位领导人政绩的主要依据。

  (一)公务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该公务员任免机关予以告诫;行政督察室在检查督察中发现有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应当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由行政督察室直接予以告诫,并将批评教育的告诫情况记录在案。

  (二)公务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政策规定范围应当办理而未认真办理,一月内被投诉3次,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停岗查处;一年内被告诫3次的,被告诫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要降职或降级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再次被告诫的,由任免机关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务员涉及本暂行规定第九条行为之一的,各级任免机关应主动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行政处分或辞退,行政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

  (四)部门、单位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不力的,由行政督察室责成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观的,部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部门、单位负责人没有履行好领导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作风恶劣、效率低下等问题长期失察、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告诫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行政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为查处该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纪问题时,袒护下属、提供伪证、设障干扰,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依纪依法追究其妨碍执行公务的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模范遵守本暂行规定的,要结合年度考核,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符合晋职晋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晋级和向有关部门建议予以提拔任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给予调整岗位和辞退处理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理,也可由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被处理人员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