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0-11-30施行日期:2000-11-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1-30
施行日期 2000-11-30
发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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