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的政府职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到位。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地质环境保护的基础,是贯彻执行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必要手段,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在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和“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据此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各类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三、充分发挥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作用。各单位必须保证已建成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转,不能因机构改革,将其撤销合并或停止运行。为了保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及提供使用的时效性,加强并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更新设备和技术。

  四、保证经费投入。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环境监测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监测工作的开展;划转地方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中,应安排必要的地质环境监测专项经费。

  五、切实履行职责,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在继续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对地质环境各项要素的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地质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工作中应注意利用本系统多年积累的资料,紧密围绕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建立各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在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状况调查的基础上,部署和建设地质灾害监测网,开展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积极开展矿山环境监测。在开展本辖区矿山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对于责任人灭失的矿区已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应纳入日常性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开展预警、预报;对正在生产和新建的矿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中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条款,进行监视性监测。并监督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请各厅(局)将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部环境司。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