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