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