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及自治区电力局所属的分支机构及企业应全部进行检查,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对查出的问题较大,难以定性的,应及时上报区局,不得擅自处理。

  三、各地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工作除按新国税所字[1996]58号文件规定上报总结和统计表外,还应对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和自治区电力局所属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按总局国税所函[1997]105号文件要求,在1997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报送区局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