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乡镇企业局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0年11月我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在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仍有发生,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的通知》(农企发[200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对于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推动乡镇企业快速发展。

  一、认真清理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对按规定未被取消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合理且应保留的要严格执行标准,不得重复收取。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

  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项目。

  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乡镇企业的经营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二、坚决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检查、乱摊派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乡镇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确需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转嫁给乡镇企业。

  (二)坚决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检查、乱摊派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乡镇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确需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转嫁给乡镇企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乡镇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偿的评比、评选、评价、达标、升级、排序活动。

  (三)禁止向乡镇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检测、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自主选择服务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用权力向乡镇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财物。

  (五)禁止强制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等。

  (六)禁止强行向乡镇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购书报刊、音像制品。

  (七)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三、分阶段搞好清理整顿工作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县为重点,从2000年11月下旬开始,到2001年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00年11月25日到12月20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各地市、县组织力量,对乡镇企业目前的负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全面地调查研究,摸清目前乡镇企业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各种摊派的名目种类,造册登记,分类研究。

  第二阶段:从2000年12月21日到2001年1月21日,自查自纠。各地市、县及各部门在前一阶段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照国家的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查对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二查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三查有无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立的罚款项目;四查有无乱摊派、乱集资现象;五查国家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采取的各项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六查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是否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对查出的问题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自纠期间,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规定应予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摊派等项目。上一级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督促检查。对超过规定限期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宣布取消。

  第三阶段,从2001年2月1日到2月20日,总结工作。各地市、县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办公室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向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办公室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各地市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件),请于2001年2月20日前报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办公室。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清理整顿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清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政府决定全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在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同时在省乡镇企业局设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办公室,负责抓好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办公室报告。省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强化监督,健全制度。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性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大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本地、本部门的自查自纠以及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全面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要研究制定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与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的监督管理办法,逐步推行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监督卡和检查乡镇企业登记表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企业监督员制度。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配合清整,搞好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推动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四)抓住重点,加强检查。各地要组织力量,对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及对乡镇企业有收费职能的部门、行业以及负担重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人员,对一些重点行业、部门和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五)查处问题,巩固成果。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向乡镇企业乱摊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关于制止向企业乱收费的规定(即将出台)严肃查处,将违法收入退回企业,无法退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没收上缴财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各级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办公室举报电话:7294995以上意见如可行,请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附:1、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汇总表)(略)

  2、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省级)(略)

  3、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地市级)(略)

  4、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县乡级)(略)

  20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