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1号《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5)143号《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华东电力企业集团在我省的直属发电厂10户、供电局39户(见附件3、4),应以江苏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由省电力公司汇总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的18户企事业单位(见附件5)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凡属新办的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由国税系统征收管理而本通知名单中尚未列明的企事业单位,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1号、国税函发(1995)143号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