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有关单位:

  《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171号令)自今年10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为保证省政府令得到全面、及时、正确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白色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厚度≤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保鲜袋除外)。

  二、市、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市容环卫、计划、经贸、卫生、交通、旅游、园林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超薄塑料袋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在我市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餐具(光生物降解非发泡塑料型、纸板涂膜型、纸浆模塑型、植物纤维型、食用淀粉模塑型)和非超薄塑料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经市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审查认可。

  四、市经委负责全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生产企业的全面调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省政府171号令确定的时间表,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对不能如期转产、继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的企业进行查处。必要时,对企业作出停业、关闭的处理。鼓励开发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的替代产品,帮助企业做好塑料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省政府171号令,在我市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的行为进行查处。结合企业年审,注销企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的经营内容。

  六、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塑料废弃物的回收网络;负责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设置回收容器,对回收、清运、处置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废塑料袋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随意丢弃塑料废弃物、不按规定设置回收容器,不进行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回收、清运、处置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环保部门负责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非超薄塑料袋的生产企业、批发销售商的申报登记,并督促其设置回收站、点或建立回收利用网络,确保年回收量达到60%-80%,及时公告已经登记的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和非超薄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单位名录;对违反省政府171号令,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生产或销售的品种、数量、回收量,或者回收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处罚。

  八、铁路、交通、旅游、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管理,定期检查铁路、公路车站、港口、码头、运输车船和旅游景点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回收、清运和处置。

  九、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袋废弃物除直接送至再生利用单位外,应当送至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严禁任意丢弃。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或者销售的一次性餐具和非超薄塑料袋的质量监督管理,对产品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未在产品上标明生产单位和地址的,进行查处。

  十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一次性餐具、食品包装袋卫生防疫监督管理,并对违反食品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上述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171号令规定实施。

  十三、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舆论工具,向社会大力宣传省政府171号令,加强对防治白色污染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公民使用非一次性餐具和纸质布质购物袋,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塑料废弃物。

  十四、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鼓励对废弃的塑料制品的综合利用,对生产和科研单位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