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政策的管理,使之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凡因病需提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向政府人事部门提交病退报告和审批表;然后,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提请同级劳动部门鉴定;经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由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病退手续。

  二、对事业单位中个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确有专业技术特长、年龄达到55周岁、单位工作又特殊需要的女干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

  三、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