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市政府多次要求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并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类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仍然过多,不利于领导干部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影响了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最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解决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

  (一)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召开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对于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可以深入基层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开会;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就合并召开。

  (二)进一步加快本市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提高电视电话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没有建立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部门要尽快建立,凡是能够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都要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要完善电视电话会议制度,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坚持星期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星期一不安排全市性大会和地区、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除国务院召开的会议外,凡国务院各部门召开会议,需要传达贯彻的,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并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第二年要召开会议的计划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统一协调审批。因特殊原因需要召开2次的,会议主办部门要说明理由,逐个报批,并提前10天请示市政府。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尽量减少召开全市性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在召开会议之前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从严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例会,每星期各召开一次。凡可以通过批示办理的事项,应当通过批示办理;可以通过协调解决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不要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七)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每年各召开一次,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以市政府名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超过200人。

  (八)严格限制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出席,一般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应当参加。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可以邀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出席,可以请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参加。

  二、积极采取措施,切实精简文件

  (一)加强制发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并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行政规章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事项,或需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或周知的重要事项。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地区、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地区、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地区、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审批。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的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直接退回报送单位。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凡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在转变管理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多下功夫,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区、县政府发文,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除以函的形式与区、县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意见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区、县政府发文。

  (五)加快利用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步伐,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在保证文件安全传递的前提下,尽量向社会公开发布;凡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

  三、减少事务性活动,力戒形式主义

  (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市属机构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含会议,下同)、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等,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确实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会议,应当提前7天请示市政府。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只能分别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一位领导同志,并须提前15天就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请示市政府。内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分别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审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邀请。

  (三)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举办本地区、本部门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国家主管部门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只能邀请一位国家主管部门领导同志。邀请国家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活动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外事活动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外办,以便视情况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陪同。

  (四)下列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报告会、洽谈会、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参观、观摩、联欢、宣传周、宣传日、首发式、首映式、剪彩、庆祝活动、纪念活动、签字仪式、非市重点工程竣工仪式、娱乐性、民俗性活动等。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掌握。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一般不宣传报道;确需报道,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确需报道的,必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落实

  市政府办公厅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加强对召开会议、制发文件、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审核把关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工作,严格把关。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全年召开全市性会议、制发文件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要对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召开全市性会议、制发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