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漳州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培养、宣传、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榜样作用,推进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第二条 市级劳动模范是指由市政府命名的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五一奖章获得者。

  第三条 市级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不畏艰难,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和农民。

  (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四)在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设、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五)在人口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六)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七)在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八)在勤劳致富、脱贫致富或传帮带他人致富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九)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勤政廉政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四条 推荐、评选市级劳动模范,必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群众公认和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由其所在基层单位工会组织或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审议,并经同级行政机构签署意见,按和程序逐级上报。

  推荐单位领导为市级劳动模范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市政府从一九九九年起,每三年召开一次全市劳动模范大会,集中命名表彰市级劳动模范。对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又需及时表彰的,可随时命名表彰。评为省五一奖章获得者,经市政府核准后,同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六条 凡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者,发级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由财政拨付,奖金额根据各时期经济状况,由当届评委会商议后提请市政府批准。市级劳动模范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每两年组织体检一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80%发给。

  (二)单位调整或出售公有住房时,应给予优先安排。购买现有公有住房,市级劳动模范可在本人原控制标准的基数上增加8%,已享受省级以上劳模购买公房优惠者,不得重复享受。

  (三)职工劳模其配偶不在劳模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同意调入所在地。配偶在农村,年龄满四十岁的,可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城镇。

  (四)职工劳模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3%,提高部分仍由发入退休金单位负责,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原标准工资。

  (五)职工劳模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由所在地财政每月发给30元荣誉津贴;农民劳模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仍保持荣誉的,由所在地财政每月发给20元荣誉津贴。已享受省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者不得重复享受。

  (六)在漳省属系统单位的职工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五一”奖章获得者,如本系统规定享受的优惠待遇高于市规定时,可享受本系统待遇。

  (七)企业在转制、改制中,原则上不安排劳模下岗,破产、停产的企业,要做好劳模安置工作。

  (八)加强对劳模的培养教育工作。制定培训计划,优待选送青年劳模到大中专院校深造,提高其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对符合干部“四化”标准的劳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七条 凭市政府颁发的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在本市境内优先就医。

  第八条 要保护劳动模范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支持劳模的革新创举,及时总结、推广劳模的先进思想和先进经验。对歧视、压制、打击和诬告劳动模范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建立劳动模范档案,及时了解劳模现状,劳模调动、提职、离退休、死亡等,原工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劳动模范管理部门。

  第十条 已被命名的市级劳动模范,凡经查证落实其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或有严重侵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或因犯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及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取消荣誉称号按授予荣誉称号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成立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模评选管理工作及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劳模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 要加大劳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有计划、有重点宣传劳模的先进思想、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学赶先进的良好风气。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