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委员会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研究制订全省建设事业及各行业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基本建设(含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业和城乡规划事业。为努力提高省建委机关行政效率,转变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省建委决定,自1999年6月起实行政务公开。现将省建委主要政务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设法规管理

  (一)负责组织建设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

  (二)负责各类建设法规会签(15日内答复);

  (三)负责受理建设行政复议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超过90日);

  (四)负责组织建设行政处罚听证(自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省政府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责任人:耿庆海

  联系人:谭欢、关川

  联系电话:(0531)7935511一2207

  二、基本建设管理

  (一)指导建筑市场的综合管理,制定建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实行宏观管理;

  (二)指导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

  (三)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实行宏观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承办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升级、年检(定级、升级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审查完毕;资质年检30日审查完毕);

  (五)负责境外建设企业进鲁承包工程资质审查,承办境外建设企业进鲁承包工程的准入手续(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六)负责建筑类“三资”企业的管理,承办建设类“三资”企业的资质审批(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日审查完毕);

  (七)负责冠以“山东”、“齐鲁”或“鲁”字样的建设类企业审批(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审批完毕);

  (八)负责指导建设机械行业管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省人大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省政府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

  联系单位:基本建设处

  责任人:叶春英

  联系人:李军、类红

  联系电话:(0531)7935511一2805

  三、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一)负责重点建设实施阶段的指导、监督、协调、调度和管理,定期检查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重点建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用水、用电、交通、邮电、供热保障等问题(对重点项目需要省里解决的问题,7日内给予答复;重大问题或急办事项目3内给予答复);

  (三)负责组织省定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省定重点项目验收申请,7日内给予答复;具备验收条件的,2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省定重点项目;

  (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六)负责重点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对后评价申请,7日内给予答复;具备条件的,30日内组织后评价工作)。

  法规依据:

  省政府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

  联系单位: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安吉臣

  联系人:张冀 岳纪明

  联系电话:(0531)7935511一2714、2708

  四、城市规划管理

  (一)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检查和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二)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有关政策;

  (三)负责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四)指导和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发开发区选址意见书(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0日内办结);

  (五)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制定历史优秀建筑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省级历史优秀建筑及其迁建或拆除;审查市地级历史优秀建筑的迁建或拆除(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

  (六)负责由国家和省审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书(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7日内办结);

  (七)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定面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7内办结);

  (八)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规定面积建设用地和规定建筑面积或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审查;

  (九)负责研究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

  (十一)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省政府

  《山东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计委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

  联系单位:城市规划处

  责任人:咎龙亮

  联系人:李力 李强

  联系电话:(0531)7929411

  五、城市建设管理

  (一)负责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分阶段实施计划和有关政策等;

  (二)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城市雕塑、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监察等行业管理;

  (三)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市政建设工程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公用事业运行企业资质管理(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15日内完成审核),负责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和城市雕塑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查批复(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15日内完成审核),研究制定城建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序竞争的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负责全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来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五)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园林项目、风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

  (六)指导城市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企业资质和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的审查发放(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7日内完成审核);

  法规依据:

  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省人大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省政府《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等;

  建设部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联系单位:城市建设处

  责任人:柏贵生

  联系人:陈青 麻鹏飞

  联系电话:(0531)792652(传真)

  六、房地产业管理

  (一)负责制定住宅及房地产业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管理住宅及房地产业工作;

  (二)负责住宅建设的宏观管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解困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指导市地合理确定住房价格,科学划分住房困难户标准;

  (三)负责管理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建设方案的评审和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的审批;

  (四)指导房地产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

  (五)指导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六)指导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物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资质、拆迁机构资质、物业管理资质的审批、变更和年检;

  (七)指导危房鉴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管理,负责危房鉴定机构的审批和房屋修缮资质的审批、变更;

  (八)、负责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

  《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省人大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省政府

  《山东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的决定》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

  联系单位:房地产业处

  责任人:刘锡明

  联系人:朱晓光

  史永鹏

  联系电话:(0531)7935511一2803、2811

  七、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一)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制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等;

  (三)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查、审批(每年审批两批,自申报材料报送规定截止时间起,一个月内答复);

  (四)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和质量管理工作;

  (五)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住宅试点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六)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格年检(集中年检会审后15日内办理年检手续,公布年检结论),负责省(境)外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单项工程设计业务的资格验证和注册管理;

  (七)负责标准设计管理工作;

  (八)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九)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结建人防管理工作;

  (十)负责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法规依据:

  省人大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

  联系单位:勘察设计处

  责任人:张象勇

  联系人:邢念国 王相夏

  联系电话:(0531)7911543

  八、村镇建设管理

  (一)负责制定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负责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审查、发证和管理(建筑工匠从业资格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市地建委申报,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每季度末集中发给甲级《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三)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绿化设施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监督工作,负责村镇监察队伍的审查、发证和业务管理;

  (四)负责村镇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

  法规依据:

  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省政府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建设部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

  联系单位:村镇建设处

  责任人:王恩献

  联系人:花景新 黄福娥

  联系电话:(0531)7924174

  九、建设科技教育管理

  (一)负责建设科技成果管理和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研项目论证、申报和科技成果鉴定,实施综合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承办建设科技进步奖评审和省、部科技进步奖行业复审。承办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认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0日内办结发证);

  (二)负责建设技术市场和建设科技信息的管理,指导行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三)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综合管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使用情况,承办节能住宅认定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0日内办结发证);

  (四)对化学建材在建设领域应用实行宏观指导;

  (五)负责建设系统管理人员资格岗位审定、培训机构认定和岗位证书颁发,对建设职工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进行宏观指导;

  (六)指导建设系统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干部业务培训,参与院校建设类专业设置和教学评估工作。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科技进步奖励条例》

  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联系单位:科技教育处

  责任人:黄鸿翔

  联系人:顾发全、侯巨光

  联系电话:(0531)7939449

  十、外事外经管理

  (一)研究制定建设事业外事外经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外商投资建设类企业的审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7日内提出审定意见);

  (三)负责审查申报全省各类建设企业对外经营权(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审查申报在境外设立建设类企业、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五)负责建设事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建设部、外经贸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联系单位:外事外经处

  责任人:胡新杰

  联系人:席思国 郁志伟

  联系电话:(0531)7939774

  十一、住房制度改革管理

  (一)在省房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制定有关的房改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房改工作,对市地房改方案的审批进行协调和审查;

  (三)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联系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责任人:王晓瑜

  联系人:高光中 张体钦

  联系电话:(0531)7937046

  十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

  (一)负责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与造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负责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各类经济定额;

  (五)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

  (六)负责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管理;

  (七)负责管理各类工程经济定额的解释和工程经济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

  (八)负责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丙级资质,核准甲级资质报建设都审批(每年底组织评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评审结束后7日内办结);

  (九)负责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劳动定额;

  (十)负责审批颁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经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后,7日内办结);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建筑(含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取费等级。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省人大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部

  《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

  联系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责任人:宋培杰

  联系人:王美林 沈大伟

  联系电话:(0531)7910946

  十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一)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负责承办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审批、变更、年检等管理工作(资质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的答复,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

  (四)负责指导查处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省人大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省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联系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孙宗文

  联系人:孟宪峰 毛成嘉

  联系电话:(0531)7923174

  十四、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师管理

  (一)负责研究制定各类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师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各类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师考前、继续教育和考核认定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执业师注册资格审查、注册登记、注销变更、有效期后的继续注册、印制颁发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证章(对继续注册、变更注册的,每年4月、10月集中办理两次,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0日内办结注册或向建设部申请注册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师考核认定、考试考务工作;

  (四)负责各类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师执业管理。指导、监督其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违纪活动。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省人大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建设部、人事部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

  联系单位: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责任人:程玉哲

  联系人:谭美贞 赵萍

  联系电话:(0531)7917142

  为落实上述职责、向社会提供公正、廉洁、高效的服务,我委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和监督检查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了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和监督奖惩措施。我们热忱接受各级党政机关、广大群众和基层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对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受、查证,区别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通信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监督投诉电话(0531)7935511一2415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