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未按17%税率征收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改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996年12月31日国税函[1996]744号
公布日期:2000-11-2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地税征字[2000]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1-2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未按17%税率征收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改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996年12月31日国税函[1996]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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