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丽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与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长沙美伦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6)湘高经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民行抗字(1998)第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案卷一宗转去,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报告本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9-05-20施行日期:1999-05-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98]知监字第70号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20
施行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丽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与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长沙美伦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6)湘高经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民行抗字(1998)第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案卷一宗转去,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报告本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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