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45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我市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现就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

  1、中央驻津国有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办的国有三产企业,仍按系统征管,分别由主管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2、座落在市内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含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同外商在四个新市区、大港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分别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3、武清逸仙科学工业园、汉沽化学工业区、西青微电子工业区的纳税人,分别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4、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的纳税人和政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由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5、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纳税人,分别由上述三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6、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由企业管理机构实际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7、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由联队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由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8、其他纳税人一律分别由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上述税务登记地点问题,分别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地点的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对需变更税务登记地点的纳税人,分别由原税务登记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再分别予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三、规范纳税地点的工作要求

  1、此次规范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原则是不影响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财政收入。本通知第一条 第5款所指的纳税人,由上述三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共同确定名单,分别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批准后,另行下发。

  2、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在办理换证或登记时,要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地点的认定。对不属于本区县负责征管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换证或登记。

  3、对新开业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地点,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4、对税务登记地点认定中划分不清或有争议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要及时上报主管市局,由主管市局根据现行征管分工范围予以确定。

  5、对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地点的纳税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要顾全大局,严格纪律,积极协助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信息反馈其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

  6、换证期间,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将派员到所属分局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将令其所属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此次规范税务登记地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抽调专职人员组织实施。要主动与区县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定期分类核对登记户数,相互传递信息,防止和减少漏征漏管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