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税局、各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 1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的通知

  2001年10月17日    内国税所函[2001]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报送我行调剂使用宣传费、招待费计划的函》(建蒙函[2001]522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7 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该行2001年度在完成营业收入134455万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比例统一提取业务招待费134万元和业务宣传费269万元,分别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该限额。该行在年终决算时,如未完成营业收入计划,应相应核减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