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统一全省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计税工资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月人均960元,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布日期:1999-05-1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1999]1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统一全省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计税工资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月人均960元,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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