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4号)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内资、外资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均在厦门市范围内的,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总机构主管的税务登记管辖机关办理,其应纳各项地方税费由总机构的管征局征收(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仍由岛外地税机关管征)。"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保险机构比照银行进行管征,其应缴税费由岛外各基层局征收。
公布日期:1999-05-1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9]8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4号)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内资、外资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均在厦门市范围内的,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总机构主管的税务登记管辖机关办理,其应纳各项地方税费由总机构的管征局征收(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仍由岛外地税机关管征)。"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保险机构比照银行进行管征,其应缴税费由岛外各基层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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