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八日
公布日期:1999-05-1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9]10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八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