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省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地方财政十分困难,难以安排足够资金举建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全省县以上各类福利事业单位只有42个,床位数1638张,收养人员1508人,大部分县尚未建立社会福利机构,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240万人,占全省人口的9.5%。尤其是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速度在加快,6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以5.7%的速度增长。同时,全省各地的弃婴问题有增无减。因此,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国家包办社会福利的体制,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路子,解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目前我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家庭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全社会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急剧增长;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内外一些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体积极参与(捐赠或投资),社区服务中养老、托幼和助残等系列化服务的蓬勃发展,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明确认识,立足省情,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开发社会闲置资源,拓宽就业渠道,带动经济增长。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立足我省基本省情,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初步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城市以老年人福利机构为重点,各种形式的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以“五保” 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到2005年,各地、州市至少建立一所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 “十五”期间,初步形成一个包括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等不同所有制、标准有别、层次不同、面向社会、服务大众、城乡联动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通过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以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资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要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服务、减免或无偿服务。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法规化。

  三、积极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领先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举措。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搞好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经费,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有计划地安排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及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施更新所需经费。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协议地价标准收取。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土地权属的调查、地籍测绘费。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托老所;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照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应优先办理。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实行优惠。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对社会福利机构的专用医疗用车,交通部门免征养路费。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条件可以开展对外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城区卫生规划和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人员和孤残儿童持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省内县级(含县级)以上各医院就医时,应酌情减免有关医疗费用。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以上残疾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办且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的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及其它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酌情减收其它费用,并优先给予安排助学金;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酌情减收各项费用,优先安排各种救助经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做好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对外经营服务,收取服务费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十一)对国有福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从事对外服务的,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十二)经外事部门审查同意后,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对捐赠者,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资额占项目投资三分之一以上者,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

  四、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上的具体办法。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三)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法,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省民政厅

省发展计划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省电力局

省电信公司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