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市、镇(区)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本级政府指导和监督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全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规划;

  (二)制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审计、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工作的规则、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全市性村组集体资产清查、统计、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五)指导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五条 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法律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定期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对其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

  (三)定期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的财务审计,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组织对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依时收缴财务报表并上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五)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章 资产产权

  第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林木和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

  (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各种工具和设备等财产;

  (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从事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资产中,按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

  (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

  (八)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村组集体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组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 村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扩大经济组织规模,可以依法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撤并。被撤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其集体资产属于撤并后所归附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私分和平调。崐

  第十条 对村组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登记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实行直接经营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

  第十三条 村组集体资产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有承包、租赁的优先权。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 村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时交纳承包款和租金。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二)农民年度依法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四)重大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六)集体资产产权处分;

  (七)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理事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管理本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

  (四)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和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理财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组织理事机构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监督本组织及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

  (三)列席本组织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向本组织理事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

  (五)向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本组织理事机构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财监督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活动一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妨碍理财监督小组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理事机构、理财监督小组的换届同步进行。现任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理财监督小组。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三)资产出售、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程序包括:申请立项、委托评估、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收确认。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行评估的村组集体资产,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制订年度收支预算,年终要如实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核实资产存量,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开支实行民主决策。一切财务开支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有审批人、经手人及证明人签章,注明开支用途。会计入帐前,各项收支单据经理财监督小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销入帐。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每月一次公布集体资产收支状况,要按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公布,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系。经济收益要兼顾扩大再生产、公共建设、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收益的使用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确需撤换的,必须经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财务人员因故离职,必须办好交接手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财务人员在本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招聘或向社会公开选拔、招聘。

  第三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逐步实行财务管理电算化,对集体资产进行科学管理和监控。

  第三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依时报送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将财务有关文件、单据归档保存。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村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村组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村组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