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保持企业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加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职代会的国有企业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职代会的集体企业,参照适用本办法。

  在浙中央及各部委直属的国有企业,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管理,坚持必须、合理、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反对铺张浪费,不准乱提滥支。私人消费不得以业务招待费名义报销。

  第五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亲自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据实作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其年中一次也可在职代会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传达报告内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企业厂长(经理)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

  第六条 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按政策规定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应对本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厂长(经理)按期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的财务监督;企业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在报告前联合对企业业务招待

  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年终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级工会书面报告当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的企业和个人,应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可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及本企业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监察厅
19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