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自治区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区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

国家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区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进行必要的地、市、县间产需平衡衔接,协调化肥生产企业和缺肥地区的供需关系。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化肥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自产化肥。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其化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如无合法经营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零售业务。

化肥经营单位要通过适度竞争,促进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要鼓励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通过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我区各化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参照国家对大型氮肥企业制定的指导价和比质比价的原则制定及委托各地物价部门制定,并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淡旺季及市场情况协调确定。

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自治区物价部门可以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严格按照代理渠道进行化肥

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管理。自治区进口化肥的品种、数量要与区内的市场需求、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品种、数量相衔接。自治区经贸委根据总量平衡、资源配置和优化品种结构的要求,拟定全区化肥进口计划报国家经贸委纳入全国化肥进口总量计划。对国家下达给自治区的进口化肥配额指标,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对化肥经营管理的规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自治区进口化肥指标主要下达给广西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同时考虑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生产复合肥的需要。各单位对自治区分配的化肥进口指标化限于自用,不得自行调剂。严禁倒买倒卖化肥进口指标。

各化肥进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化肥进口代理渠道,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代理进口化肥。有关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为进口化肥单位及时发放贷款。

我区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按加权平均进价加平均合理运杂费加综合差价制定。

五、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区内短缺品种进口,按国家政策规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优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化肥生产、购销和市场管理工作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解决化肥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好化肥的生产和供应,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本地区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各级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市场、价格与化肥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执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化肥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化肥经营权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化肥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