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动企业转换机制和进入市场,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大措施。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条件和时机已基本成熟,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势在必行。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攻坚破难,齐心协力抓好这项工作。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属地负责,各方配合,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确保稳定。

  (三)政府指导协调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因企制宜,自主选择分离的方式和步骤。

  (四)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分离的主要范围和方式

  (一)分离的主要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主要有:

  管理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等。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的义务教育性质的中小学校、职工医院等。

  福利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职工住房及管理机构、企业后勤服务单位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1.移交分离。

  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凡符合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公通字〔1995〕5号)的要求,核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应改变隶属关系,整体移交当地政府。

  企业自办的职工医院,能够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原则上可整体移交当地政府,实行行业分类管理。

  企业自办的义务教育性质的中小学,凡能够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的,应整体移交当地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

  2.走向市场。

  不能移交政府的部分公益型社会职能和福利型社会职能应面向社会和市场,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分离,明晰产权,成为独立的社会事业法人机构或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一是合并,既可以将不同单位的相同办社会机构合并,也可与地方社会性服务机构合并。二是改制分离,有独立性生存能力的企业办社会机构,可采用多种方式改制为独立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服务。三是转向,面向社会,逐步转向社会服务事业需要的其他机构,开拓新的社会服务市场。

  3.内部改革。

  对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凡未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应予撤销。企业可恢复保卫处(科),承担其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对社会和企业都不需要,难以独立生存的机构,可以实行关闭或停办。企业自身经营所需要保留的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浴室、倒班宿舍、以防治职务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和医务室等,应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有偿服务。

  4.房产剥离。

  对于企业职工住房,应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实行物业化管理。

  5.过渡分离。

  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要努力创造条件,结合地方小城镇建设与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

  三、工作目标和要求

  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目标是:分类指导,3年内在全省基本完成分离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

  ——列入2000年内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名单的地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已上市的地方国有控股企业要在今年内完成。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要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成都、绵阳、德阳、宜宾四城市今年完成总任务的50%以上,在2001年内基本完成。

  ——其他市地州今年完成总任务的20%以上,2001年完成50%,2002年完成80%,在2003年内基本完成。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上述目标任务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三改一加强”、健全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革住房制度等结合起来,搞好综合配套;要尽快明确能够纳入地方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移交分离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采用其他多种方式分离的,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要搞好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企业办社会的已有基础,一视同仁,用活存量,发挥潜力,通过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推动地方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得为企业办社会机构进入社会和市场设置障碍,盲目铺新摊子,造成公共服务资源的闲置和流失。分离过程中原有服务职能要搞好衔接落实,维护职工权益,对在校就读的中小学生要妥善安置,保证其学业不中断。带有行业性特点的服务工作可继续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制改革时,应一并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企业办社会的所有机构、资产、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国有中小型企业在放开搞活过程中,必须将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问题纳入改革方案一并解决,不留尾巴。今后已改制企业、新办企业和新建项目一律不再新增或承担管理型和公益性的社会职能,严格控制福利型的社会职能。

  四、政策措施

  (一)实行移交分离的企业办社会机构,其经费支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采取过渡办法,核定基数,逐年递减,在一定时期内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过渡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对已完成移交分离的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布局调整或与当地同类机构合并,富余人员可实行下岗分流。

  (三)移交分离的企业办社会机构的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在进行审计、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按《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办理有关手续,并相应办理土地变更、房产过户、产权变动等各项手续。采用其他方式分离的企业办社会机构,经批准改为独立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要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资产和债务关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政府接收的中小学、医院等企业办社会机构,以移交前一年末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为基数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人员编制,进行移交。富余人员由交接双方共同协调,妥善解决。企业不得借移交将不合格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安排进移交的机构。

  (五)在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过程中,要按照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分离单位的人员。对下岗职工,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六)工资分配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实行工效挂钩等调控办法的企业实施分离后,按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水平和实际划出人员数,相应核调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其相对应的经济效益基数。分离后新成立的企业,根据其产权关系,对其工资总量实行分类管理。分离移交到政府部门或纳入地方事业发展的,按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办法管理。

  (七)企业办社会机构分离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分离后的单位要为职工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分离前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原企业补交。

  (八)对于分离出的各类企业办社会机构,各级政府要从各个方面给予关心帮助,并落实工商、税费等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原有企业在分离启动阶段也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支持。

  (九)中央在川企业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与当地政府协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明确任务,加强领导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场改革攻坚战,难度大,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地州党委和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里的目标要求,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搞好本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保证按时完成。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分离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并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附:1.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目标进度表(略)

  2.2000年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目标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