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纪检监察案件卷宗材料立卷归档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监察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监察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管理规定

  一、案件材料的整理案件材料归档时分为主卷、附卷。把定性处理的主要材料装入主卷,其余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装入附卷。(案件材料较少时,可不设附卷)卷内材料的排列要按照办案程序,要有逻辑性和条 理性。案件材料整理由五部分组成。

  (一)上级组织结论部分1.处分决定或批复;2.审批记录;3.审理报告;4.审理审议记录;5.审议小组审议及补充材料;6.阅卷笔录;7.呈报单位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本级组织讨论部分1.处分决定或批复;2.案件审批记录;3.案件审理报告;4.案件审理审议记录;5.案件审理小组审议记录;6.阅卷笔录;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汇报材料部分1.见面事实材料登记表;2.案件讨论记录;3.谈话记录;4.现场调查笔录;5.立案登记表;6.立案报告;7.案件初查情况报告;8.案件初查报告;

  (四)本人交待及检查部分1.经济退赔情况表;2.处分或批复回单;3.结案案件登记表;

  (五)其他材料部分1.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2.举报电话记录;3.税务监察移送表;4.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二、装订卷宗

  1.检查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如有遗失或不签名、不盖公章等材料,应设法一一补正、补齐(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后再装订。

  2.集团案件要按各违纪人在实施违纪中的地位,分别按时间顺序排列讯问笔录。

  一人作案、违纪多起的案件亦应按调查的先后顺序排列笔录。案件复查的亦可按各违纪人或违纪行为分别立卷。

  3.证人证言的排列既要注意时间顺序、又要注意其内容的证据作风,应将主要证据放在辅助证据之前。

  4.与案件有关,但无证据作用的其他材料应订入附卷。

  5.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意见、干部和群众来信、座谈材料均应订入卷内。

  6.主卷内正式文书只订一分,剩余的可装放卷底袋内备用。

  7.对破损、残缺的材料要进行修补,在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或卷面大小不齐的,卷页要加贴补纸。过大的要折叠整齐。装订前要剔除各种金属钉、以免锈蚀。要做到卷册坚固、平整、内外整齐。

  8.粘贴卷宗材料一律用胶水,不宜使用浆糊,各种文书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园珠笔和纯蓝墨水、红墨水书写。

  9.卷宗不宜订得太厚,木超过200页为宜,卷宗材料过多可依次另立分册。

  10.填写卷宗、目录、页码要完整、准确、具体,字迹要清晰,目录要和卷内的材料顺序相符合。

  11.卷宗材料整理装订完毕后,内勤人员要认真负责把错处改正过来,然后交承办人审查才能归档。

  三、监察档案管理

  1、监察档案具有特殊的保密性,它是由监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对监察档案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监察档案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监察部门独立归档保存。从事税务监察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严守监察档案的秘密,不得泄露案件涉及人员,避免打击报复案件的发生。

  2、借阅监察档案必须严格程序和手续,经税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才能借阅,借阅人必须签名登记。

  3、借阅监察档案要有充分的理由,只有组织和工作需要才可以借阅监察档案,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凭借关系擅自借问或偷看监察档案。

  4、符合借阅监察档案,只需阅知了解的,不能抄录;抄录能解决的不得复印;复印能解决的不得外借。监察档案的借阅不得离开监察部门,并注意阅卷范围的人员,严格阅卷时间。

  5、泄露监察档案秘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