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又适合财税[1994]1号文件对新办商业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公布日期:2000-11-2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经贸资源[2000]10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1-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又适合财税[1994]1号文件对新办商业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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