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要求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2000年基本实现毕业生就业新旧制度转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育,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我省大中专学校招生已实现并轨。为了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新旧制度转轨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做好今年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新制度顺利入轨运行创造良好条件。2000年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按现行政策和程序进行。各中专学校务必在6月15日前将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当年招生录取名册报省人事厅审核后,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

  二、改革现行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制度,按分类管理原则建立新的就业制度。从2001年起,我省不再签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中专毕业生就业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录用中专毕业生,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进行考试录用,实行“凡进必考”。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人员,凭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下同)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式样附后)办理户粮关系迁移等手续。

  2、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中专毕业生,参照《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粤府[1994]150号,今后对该文件进行修订)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在编制定员内由用人单位确定聘(录)用对象,报县级(含县,下同)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聘(录)用的毕业生凭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式样附后)办理户粮关系迁移等手续。

  3、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中专毕业生,参照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坚持单位自主用人、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通过市场等多种途径实现毕业生资源优化配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平等协商签订《聘用毕业生合同》,送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发给《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式样附后)。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和户口、粮食迁移证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毕业生毕业时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当年招生录取名册及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将毕业生的户口迁回入学前原户口所在地家中,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性质。公安机关凭其本人的《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其原家庭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凭接收单位的证明等材料,按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和人事关系手续。

  在外省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回广东就业、本省生源的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跨地区就业均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严格控制外省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来粤就业。特殊行业急需招收紧缺专业的外省生源中专毕业生,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和《招收外省生源毕业生名册》(式样附后)。

  四、各普通中专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新旧制度转轨时期的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觉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用改革的精神,及时研究、解决新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及时沟通毕业生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牵线搭桥,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各部门和各学校未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违者,除如数退还所收费用外,还须追究经办人员和批准者的责任。

  六、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人事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