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区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自1995年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以来, 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从事金银首饰行业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采取了由征收分局初审、市局核准、税务登记机关登记发证的程序。为了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使征收分局能较好地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简称通告)(深国税告[2000]1号)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同时也为了简化办税手续,方便纳税人,经研究,现就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手续,改为征收分局、区局审核、税务登记机关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市局不再审核。有关分局、区局对认定企业所出具的资料,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准办理。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由各征收分局、区局发放;《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仍由市局统一印制,其保管、发放、核销由各征收分局、区局指定专人负责。

  三、对该行业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应依据《征管法》第三七条或《通告》相关规定处罚。

  四、本通知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市局深国税发[1995]61号通知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