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1日财税〔2000〕794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11月13日新地税一字〔2000〕069号通知转发)
公布日期:2000-11-2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9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1-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新疆地方税务局
正文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1日财税〔2000〕794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11月13日新地税一字〔2000〕069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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