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黄国税发[2003]55号)悉。经审核,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从水电站购买电力上网销售,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对其不能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公布日期:1999-11-2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9]2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1-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黄国税发[2003]55号)悉。经审核,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从水电站购买电力上网销售,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对其不能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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