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五章 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推进“科教兴市”发展战略,表彰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专家的评选对象为我市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在实施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为我市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市优秀专家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市优秀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科学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二)对在我市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我市重大引进项目,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我市地方企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上缴税收在全市同类企业中完成总额及人均完成数额居较高水平;

  (四)在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中,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较大的推广面积和生产规模,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经济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并作出重大科学决策,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整套经营策略和方法,得到同行公认,水平居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使本企业连续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和社会科学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专业界有较大学术影响。

  第五条 申报市优秀专家的成果以近五年来的业绩、获奖证书为依据,要特别注重对我市经济建设所做的贡献。属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者(前三位)参加评选。获奖项目原则上不得多人重复申报。已被评选为上届市优秀专家者,应按新取得的成果进行申报。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六条 市优秀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优秀专家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承办。

  第七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基层单位推荐(也可由学术团体、同行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主管部门考核,考核材料连同《马鞍山市优秀专家呈报表》一式三份报市优秀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论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评选的基础上,投票确定初步名单。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前,应公示人选有关情况。

  第八条 评选中必须认真对照条件,注重实绩,保证质量。为了好中选优,对技术

  密集型单位,可采取择尖选拔的方法。要特别注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的选拔工作。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优秀专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优秀专家”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以下奖励和待遇:

  (一)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奖金,贡献特别重大者,予以重奖;

  (二)每两年安排健康体检一次,费用由市财政支出;

  (三)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的“农转非”。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市优秀专家从批准之日起,在四年内作为专家管理对象。管理工作由市优秀专家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由市优秀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正常联系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了解市优秀专家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倾听其建议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二)总结宣传市优秀专家突出成就和事迹,保护其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促进其继续进步;

  (三)市优秀专家调出我市、免职、处分、晋升、奖励,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市优秀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利用休假日,组织市优秀专家集体疗养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考察;

  (五)督促市优秀专家履行以下责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与“科教兴市”活动,多出成果,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再创新绩,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业务骨干,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尽职尽力;

  (六)督促落实应给予市优秀专家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优秀专家评选、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优秀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