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税字[1994]2号)和云地税发[1998]233号文件一并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公布日期:1999-05-1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地税一字[1999]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税字[1994]2号)和云地税发[1998]233号文件一并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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