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关于《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玉林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声学质量,给市民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玉政发[1999]32号),特制订《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一、“达标区”的范围

  旧城区是指玉林城一环路和苗园路以内的区域,执行Ⅱ类标准,金鸡岭文化区是玉梧公路、外环东路和排埠南路以外的城区区域,执行Ⅰ类标准,见附图。

  二、“达标区”要达到的标准

  (一)旧城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Ⅱ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金鸡岭文化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Ⅰ类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二)旧城区内90% 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Ⅱ类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 50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金鸡岭文化区内90% 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Ⅰ类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制值见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
    │ 施工 │             │  噪声限值  │
    │ 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   │             │昼间│ 夜间   │
    ├───┼─────────────┼──┼─────┤
    │土石方│推土机、挖掘,装卸机等  │ 75 │     │
    ├───┼─────────────┼──┼─────┤
    │打 桩 │  各种打桩机等     │ 85 │ 禁止施工 │
    ├───┼─────────────┼──┼─────┤
    │结 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 70 │ 禁止施工 │
    ├───┼─────────────┼──┼─────┤
    │装 修 │吊车,升降机等      │ 65 │ 禁止施工 │
    └───┴─────────────┴──┴─────┘

  三、达标区的建设

  “达标区”的建设由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负责。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一)市环境监测站对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内的各类环境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固定噪声源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二)市环保局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不达标部分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以达到“达标区”的要求。

  (三)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分别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环境噪声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社会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区鸣喇叭的规定,以确保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的各类环境噪声符合“达标区”的要求。

  (四)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环境噪声的监测项目和要求,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五)市环保局根据《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建设报告。

  (六)“达标区”建成后,由市环保局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包括建设“达标区”综合报告;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声源边界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数据资料及图件,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

  四、“达标区”的管理

  建成后的“达标区”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管理,公安、交通部门派专人协助管理,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加强“达标区”内噪声源和噪声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巩固取得的成果。

  (二)在“达标区”内安装明显的标识牌(如“达标区”标牌),不断提高“达标区”内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便于公众对“达标区”的维护和监督。

  (三)市环境监测站对建成的“达标区”每两年复测(查)一次。

  (四)每年将建设“达标区”工作情况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