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财政部协商,现将200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学、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四个科目均满96分。财务会计学科目满88分。

  上述五个科目的席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底前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规定和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按时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表:200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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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历年合格 ┃
  ┃报考 │报考人数├────┬────┼────┬────┤     ┃
  ┃科目 │    │合格人数│合格率%│合格人数│合格率%│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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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科 │    │    │    │    │    │     ┃
  ┠───┼────┼────┼────┼────┼────┼─────┨
  ┃四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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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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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_____  负责人: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  填表日期: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