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85年12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00-05-18施行日期:2000-05-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5-18
施行日期 2000-05-18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85年12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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