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0]785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搞好我区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上报2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地、州、市应明确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按时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于本年度没有发生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的,应在统计报表相应的位置填报“零”。

  二、统计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具体报送时间为:上半年的报表报送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之前;下半年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的2月28日之前。各地区应在具体的报表报送日之前对本辖区内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

  三、各地区在报送统计报表时,还应一并报送本地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情况分析、研究;在复议、应诉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搞好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管理,从明年起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复议、应诉案件统计上报情况进行年度通报。历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也有对复议、应诉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但我区有些地区对此不够重视,常需区局电话催报才予统计上报。为了不影响今后我区地税系统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的汇总,并按时向区局报送。从明年起,区局将根据各地区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内容和统计分析报告的情况,对各地、州、市的统计上报情况予以通报。对于不按时报送报表,影响区局统一上报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