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扶持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扶持,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定额贴息或全额贴息的形式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贴息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凡属我市市级以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市本级确定的技术创新项目,我市采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均可依本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额划入该专户。经市政府批准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银行贷款计划和划款进度从专户拨付使用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在每年6月底前或12月底前,由企业向市科委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项目评审资料,企业近三年的经营、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收据等。

  第八条 市科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计委、市工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联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企业应于每季度的前10日,分别向市科委、市计委、市工业委、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销售状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工业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得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贷款本金和贴息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款单位挪用资金或擅自改变用款计划的,应及时制止,追回被挪用资金的贴息款,视情况报审核组决定是否取销该企业今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