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年城镇综合费二至五倍罚款,直至注销”修改为:“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未办《暂住证》的,视为非法居住,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修改为:“未办《暂住证》或拒不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公布日期:1999-11-22施行日期:1999-11-2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1-22
施行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