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工作,培养高层次科研和管理人才,院对留学人员选派、留学人员国外管理以及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人员选派办法》

  附件二:《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办法》

  附件三:《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人员选派办法

  一、公派留学人员分类

  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共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公费:

  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定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教育部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2)院公费:

  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定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3)单位公派:

  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及所属各单位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定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

  由个人直接与国外有关机构联系并获得资助(奖学金)的一般应按自费留学办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按单位公派派出。

  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院各单位。

  二、国家公费

  1.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2.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并以《××××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

  3.凡符合《××××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名。

  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过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5.被录取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6.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委托中国科学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教育与留学服务部,作为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申请人员的咨询、办理领购申请表、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等事宜。

  三、院公费

  (一)选派原则

  1.重点支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和科研基地型研究所的重要学科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2.支持优先发展学科领域、重大任务及大科学工程急需的群体队伍的培养;

  3.重点选派在科研、管理、教学和高技术企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4.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经济发展,重点支持西部地区的有关研究所;

  5.留学国别应博采各国之长,不宜过于集中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要积极拓宽俄罗斯为主的独联体国家、欧洲、日本和其它国家的选派渠道。

  (二)项目类别

  1.留学基金项目

  (1)选派条件:年龄在35-50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

  (2)留学期限:3或6个月。

  (3)资助强度:3个月:2000美元/月;6个月:1500美元/月;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4)派出单位匹配经费:3个月:7500元人民币;6个月;15000元人民币。

  2.短期项目

  (1)选派条件:年龄在35-50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骨干或正处级以上职务的管理骨干。

  (2)留学期限:2或3个月。

  (3)资助强度:1400美元/月;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4)派出单位匹配经费:2个月:4000元人民币;3个月:6000元人民币。

  3.一般项目

  (1)留学身份:分为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

  (2)选派条件:

  。在中国科学院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大学本科毕业生应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应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年龄30-45岁。

  除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普通访问学者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七级以上职员;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长以上的职务。

  (3)留学期限: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6个月,首次出国的高级访问学者为一年;普通访问学者为12个月。

  (4)资助强度:按国家公费留学资助标准提供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

  (5)派出单位匹配经费:1500元人民币/月。

  4.成组配套项目

  (1)选派方式:为完成国家重大任务、大科学工程项目和优先重点发展学科领域需要的各类专业骨干人才队伍的培养,可成组配套做出计划分期派出,每个成组配套项目的人数规模以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为3-5人。每组应去同一国家留学。

  (2)选派条件: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为主。

  (3)留学期限:3个月。

  (4)资助强度:1400美元/月,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5)派出单位匹配经费:6000元人民币。

  5.赴俄攻读博士学位项目

  (1)选派条件: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并有培养前途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2)留学期限:24个月或36个月。

  (3)资助强度:按国家公费标准提供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另可按需提供少量学费或实验设备费(每年不超过3000美元)。

  6.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1)选派条件:我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岁以下。

  (2)留学期限:3-12个月。

  (3)资助强度:按国家公费标准提供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

  7.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奖贷学金项目

  (1)选派条件:

  。在中国科学院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大学本科毕业生应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应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年龄30-45岁。

  除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普通访问学者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七级以上职员;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长以上的职务。

  (2)留学期限:6个月或12个月。

  (3)资助强度:按王宽诚教育基金会标准提供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

  (三)申报程序及有关说明

  1.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制定年度出国留学选派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到各单位。

  2.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学科发展方向、科研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认真做好遴选和推荐工作。

  3."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一等奖"、毕业后留院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特别奖"和"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获奖人员,3年内可享受一次院公费出国留学待遇。此类人员应在有效期内,根据院公费留学年度选派计划,选择相应项目,随本单位年度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4.各单位将申报材料,通过我院出国留学计算机管理系统生成,利用该系统通过网络报院人事教育局。

  5.各类项目资助强度及派出单位匹配经费额度,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四)评审与录取

  1.院人事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报院领导批准。

  2.院人事教育局根据经院领导批准的出国留学计划,向有关单位发放"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

  (五)派遣

  1.出国留学计划的有效期为:

  。留学期限3个月及以下:自"录取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留学期限6个月及以上:自"录取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奖贷学金项目:本项目的派出期限为批准当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有效。

  2.院不再受理派出计划延期和变更留学身份的申请。

  3.被录取人员自行负责联系国外留学单位。留学国别和专业需与院批准的计划相一致。

  4.被录取人员应在办理出国手续前,应达到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要求。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办理出国手续: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二年有效)为:

  。英语(PETS5)为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3分及以上;口试成绩3分及以上;

  。德语为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及以上;口试成绩18分及以上;

  。法语为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3分及以上;口试成绩12分及以上;

  。俄语为笔试成绩95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及以上;没有口试;派出单位应对出国留学人员口语能力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日语为笔试成绩95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及以上;没有口试。派出单位应对出国留学人员口语能力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赴德、法、日、俄等非英语国家的留学人员,也可参加英语水平考试,英语水平达到出国标准,不再参加拟去国语种的正规培训;但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还须参加拟去国语种的正规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2)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

  (3)曾在国外连续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或近5年曾在国外从事讲学、合作研究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5.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

  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限6个月以上者,派出前须与所在单位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其内容应包括:出国期限、进修内容、延期和违约条款、担保人等内容。违约条款部分应注明:出国留学人员如不能按期回我院服务,需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用及20%违约金。为保证协议的履行,留学人员应有1至2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6.缴纳保证金

  留学人员派出,需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由留学人员,在获得出国签证领取出国机票前,交院人才交流中心教育与留学服务部。金额为:留学期限6个月者为15000元人民币;留学期限12个月者为30000元人民币。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教育与留学服务部将"保证金"(包括利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如留学人员发生违反协议情况,"保证金"将作为还款,冲抵部分赔偿费用。

  7.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时,需将派出单位匹配经费交院人事教育局。匹配经费将用作留学人员经费,不退还派出单位。

  8.院公费出国留学6个月以上人员,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赴互免签证的国家及个别国家除外)。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留学人员,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六)管理类人员的派出要求

  管理人员在申报时,必须选题明确。根据选题,完成论文,回国后将论文(中、外文)交院人事教育局,同时院人事教育局将进行检查,评估其留学效果。

  四、单位公派

  单位公派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有关规定,自行审批。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教育与留学服务部协助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在院人事教育局。

  附件二: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办法

  1.国家公费和院公费留学人员出国后,应持报到证及时到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后,也应尽早与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建立联系。

  2.公派留学人员应主动与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定期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3.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应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出国前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

  4.派出单位应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从政治思想上关心和爱护,业务上加强指导与联系。为他们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做好计划和安排。

  5.公派留学人员因学习、工作需要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时,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在出国前签定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已明确规定不延长留学期限,故不存在批准延期问题。只要未按期回国,即视为违约。

  (2)院公费留学人员应按期学成回国服务,原则上不予延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应提前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同意并报院人事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延期。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延期超过3个月者,院不再提供返程机票。留学人员虽已提出延期申请,在未得到院人事教育局是否批准的答复时,应按期回国,否则视为违约。院留学基金项目和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奖贷学金项目派出人员一律不得延期。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延期问题由各派出单位自行处理。

  6.公派留学人员发生违约未按期回国时,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将全部出国留学费用及违约金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他费用交派出单位。

  (2)院公费留学人员发生违约,派出单位应责成留学人员的经济担保人,将全部出国留学费用及违约金交院人事教育局(原交纳的"保证金"用来冲抵部分费用)。其他费用交派出单位。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发生违约由各派出单位自行处理。

  7.在美国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豁免两年回国服务期",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不予受理;

  (2)院公费留学人员豁免申请不予受理。

  (3)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申请豁免,应与原单位结清经济关系及其他未了事宜,由原单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附件三: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学成回到中国科学院工作或到中国科学院作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中国科学院特设立了"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申报条件

  1.年龄在45岁以下,留学学成回国到中国科学院工作的人员,并回国工作半年以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

  (2)出国前不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工作。

  (3)有发展潜力且在国内无工作基础。

  (4)到中国科学院位于西部地区的单位工作。

  2.目前尚在国外,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外获得助教以上职位,同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愿意到中国科学院进行2-3个月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留学人员。

  3.作为科研启动经费,研究课题应具有下列特点:

  (1)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创新性,或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研究项目。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三、申报办法

  1.留学人员回国前6个月或回国后6个月内填写《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交国内接收单位,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申请表可向国内接收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留学与继续教育处索取;也可从中国科学院网址内下载申报软件或WORD97表格文档,用A4复印纸打印一式4份,同时将表格以E-mail附件形式发接待单位和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四、评审及资助数额

  1.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每季度会同有关业务局及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长审批后确定资助人选及资助额度。

  2.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一次性经费5-10万元人民币,用于科研工作启动费。

  3.短期合作人员经费资助强度为每月8000元人民币,用于留学人员生活费用。

  五、课题管理与总结

  1.接收单位负责对资助经费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此经费应专款专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2.资助经费的使用由所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并接收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获得课题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资助期间,至少应公开发表1篇论文。

  4.留学回国人员应在接受资助工作满一年时,短期合作人员应在合作研究结束当月内提交《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总结报告》(应包括按原研究计划工作完成情况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结果、研究成果、代表性论著、经费使用情况等),报告经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院人事教育局。

  5.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受理、评审各单位申请同类基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6.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并总结者,应及时提交基金项目目前执行情况与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需要延长的期限(以月计),报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7.受基金资助所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所获得的专利、成果,受资助者均应以适当方式表示曾受"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The Research Fund for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Scholars)"的资助。

  六、附则

  1.获基金支持的留学人员,若未执行已审定的项目或不履行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须偿还全部资助款项。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以前文件与此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3.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