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