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公布日期:2000-11-17施行日期:2000-11-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人常[2000]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1-17
施行日期 2000-11-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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