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步伐,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原则

  1.近期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①到2000年底,争取完成我市乡镇企业乡村两级集体企业的改制任务,重点骨干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对部分企业改制不彻底的要进行回头看,完善提高,使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②到2005年,全市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问题得到根本性扭转;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乡镇企业资产监管、营运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一批有规模、有效益、有后劲的优势企业集团,个体私营经济有较大幅度增长。

  2.推进我市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冲破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等观念上的束缚,实现思想大解放,由此推动机制大转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起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发挥经营机制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全面提高乡镇企业的运行质量。

  ——努力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目标。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宜股则股,宜并则并,宜联则联,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选择的基础上,多形式推进企业的改制工作。

  ——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树立积极的稳定观,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紧紧抓住产权这个核心,努力实现集体资产的多元化

  3.凡是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拍卖、兼并的企业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不管哪种改革形式,都要按照有关程序,健全手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和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提高改革质量。

  4.对大型骨干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后,可以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应根据企业的实际,可以由集体控股,也可以由非集体所有制成分控股。要打破过去集体控股的旧框框,鼓励个体、私营或三资企业买断、参股、购股,不受比例限制,鼓励职工自愿入股。具体要抓好以下五点:

  ①为调动其积极性,要求经营者持大股,乡镇企业经资产评估后,从净资产中划拨一定比例的法人股奖励企业经营者,此股只参加分红,不能转让和继承。在此基础上,经营者再拿出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配股,以此增强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②对那些在改革、引资、科技、生产和管理始终走在前列,为企业奉献较大的骨干力量,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企业股,用来奖励对企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人员,允许各级经营管理层的核心人物,带头出大资、入大股。

  ③本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如增资扩股型、存量转股型、合股兴办型、参股联营型等。可以先售后股,先包后股,先租后股,也可以实行售、租、股相结合的办法。

  ④对企业劳动者个人产权的确认。地面企业应以连续三年工龄为基础,煤矿应以连续五年工龄为基础,而后再以职务、技术、岗位等分别对待,不得平均界定。同时,也可以实行配股。

  5.对于近期难以股份的企业,宜于租赁的可以租赁,租赁对资产可以进行分割,全部租或部分租。要鼓励能人租赁,但一定要有合同,租金必须按期收回,进行技术改造,也可投资新办企业。

  ①租赁经营的原则。乡村集体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的性质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在租赁期间,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和租赁合同,由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租赁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②租赁招标的基本程序。租赁招标由乡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本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组成考评委员会,主持投标、答辩和考评。其程序是:(1)发布招标公告和租赁简章(包括标底);(2)有意承租者提出投标申请、递交申请书;(3)对投标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4)经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者提出投标,可以到出租企业进行考察,以便提出治厂方案,准备投标书;(5)递交投标书,其内容包括承租方的基本情况,承租人或承租方代表的个人资历,投标标的,可提供现金、财产或担保人的担保,以及承租方的经营目标和治厂方案等。

  ③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出租方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有权督促承租者依法纳税,但必须尊重承租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承租者拥有企业资产使用权、经营管理权、用人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必须确保资产的完好和职工的民主权利。

  6.积极鼓励乡村集体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优势企业可以卖,劣势企业也可以卖。企业拍卖不受地域等方面的限制,可以由个人购买,合伙购买,也可以由其他企事业法人单位购买。一次性买断的可以优惠10%~40%,付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干部职工可优先购买。加快资本运营的速度。

  ①企业拍卖,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其程序是:(1)拍卖与发布招标公告(包括标底和支付办法);(2)对投标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3)投标申请者递交投标书,其内容包括购买者的基本情况、个人资历、投标标的、支付能力等;(4)由乡、村经济合作组织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本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小组,主持公开答辩和考评,择优确定投标者;(5)可根据净资产的数额大小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以防止投机行为扰乱公开拍卖。

  ②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经批准,可以流转使用。属于内部流转的,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下,经协商可采取租赁、转让等形式,属于外部流转的可以土地折股,也可以租赁、转让,还可以拍卖,但拍卖要依法审批,经土地评估资质部门评估,标出底价。属建成区内的,按标底价优惠10%~30%;建成区外的,按标底价优惠50%。

  ③企业拍卖所得资金,归企业资产所有者,即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该项资金首先用于归还企业留下的债务,其余作为投资发展基金,集中用于再投入,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或挪作他用。

  7.鼓励兼并,积极走资本扩张的道路,加快资产重组的步伐。资产可进行剥离,剥离土地,作租赁使用,资不抵债企业可用土地使用权弥补,可以部分兼并,也可以整体兼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允许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但不管哪种形式,都应使有效资产发挥最佳效益。

  三、抓住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机遇,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8.要借助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企业退出全部或部分国有资本的机遇,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产权,努力实现股权结构上的新突破。

  9.乡镇企业进入国有企业退出的那部分领域,无论是通过产权置换、股权转让、拍卖出售,均可享受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清产核资规定,对原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亏损挂账、呆死账进行一次性处理,核减企业净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实行出让或租赁,经批准也可继续划拨使用。

  10.乡镇企业出资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按市政发[2000]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强化经营者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1.集中力量扶优扶强。争取在短期内培育5户产值超亿元,利润上千万元的优势企业,并逐步发展成为在省内、国内甚至国际市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集团。要引导和鼓励重点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联合重组,通过有偿兼并、投资控股、租赁托管、吸收合并等多种形式,加入大公司、大集团,借助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实现跳跃式发展。

  12.今后凡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投入(不论何种投入)都要和乡镇企业的改制挂钩,不改制、不倾斜,不改制、不投入。如在贷款的规模上,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上,技改资金的分配上,在征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优先扶持和考虑改制企业。

  13.各县区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改制。停产企业改制启动后,以未启动前实际上交的流转税为基数,超过返还部分由地方财政拨付企业,一定三年不变。

  14.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鼓励职工参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的同时,职工增量入股自愿,多入不限。董事会成员必须实行增量入股。凡入股金额数大的职工可作为自然人股东。一般职工股按规定组建合股基金会,理事长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凡认购股份高于职工平均认股额10倍以上者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允许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入股。要通过资产重组,吸引省内外企业投资入股,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15.依法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企业董事会成员5~9人,监事会成员3人;200人以上的9~13人,监事会成员5人。

  16.建立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对现任企业经营者要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级要建立乡镇企业人才交流中心,培养后备经营人才,对符合任职条件的积极推荐使用。把职工民主选举、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实行经营者竞争上岗。

  17.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依法强化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实行职工民主评议企业经营者和厂务公开制度,建立企业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议事决策备案制,因决策失误或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代表因提拔、解聘、辞职等原因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没有经过离任审计的不得调到新的岗位任职。

  五、努力为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8.依法健全规范的基金组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如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基金运用产生的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市、县、区、乡要成立专门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组织,健全规范的基金组织制度,做到有督促、有检查,不断拓展乡镇企业的筹资渠道,完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制度,为优势企业、优势产品提供充足的资金。

  19.各级计划、工商、税务、金融、政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企业改组、改造、工商登记、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要制定具体措施,营造宽松环境,尽力支持乡镇企业的改革。

  20.要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协调服务,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查处“三乱”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公开收费目录,实行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重点企业要实行挂牌保护和封闭式管理。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镇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21.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把握好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机遇,增强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战略部署及本地、本部门实际结合起来,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一厂一策的方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改革的思路可更宽,改革的办法可更多,改革的政策可更活。

  22.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改革,市、县区要专门成立乡镇企业改制领导组,并且吸收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区乡镇局,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好改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抓好典型,督促、检查、验收企业改制的进展情况。

  2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相互配合,做好资产评估、审计、产权和账务处理工作,防止集体资产非法流失。要尊重职工意愿,做好思想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

  24.本规定不涉及乡镇煤矿、煤站等煤炭企业,属乡镇企业范围内的煤矿、煤站等煤炭企业,各县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改革改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