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保证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大局。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3)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5)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

  (6)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

  4、市委负责全面领导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了加强领导和协调,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检查指导、考核奖惩等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5、当涂县、各区委及市直部门党委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其他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机构。

  三、责任范围

  6、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7、各级党委(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8、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9、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责任实施

  10、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召开专门会议,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具体部署、安排,提出明确的责任目标。

  当涂县、各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离责任,细化目标,落实到人,并组织实施。市直工委要协助我市抓好市直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11、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领导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领导班子的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每年要组织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根据班子成员的分工,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抓。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到所属部门和单位,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掌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12、推行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

  市委、市政府派出巡视组,对有关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巡视,听取汇报,调查了解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部分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评议座谈会,听取第一责任人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班子廉政情况的汇报。

  五、监督检查

  1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参加。

  监督检查的方法,可以采取单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考察等方式监督检查。

  14、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六、考核奖惩

  15、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监督检查情况;

  (4)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6)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8)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考核的其它情况。

  16、考核的方法。

  考核工作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党委(党组)书记要亲自组织领导。

  考核采取听汇报、座谈、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要对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自查一次,年底组织全面检查,形成专题报告,由党委(党组)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同时报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重点考核单位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17、奖惩。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经考核、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视情对其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凡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评定不为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单位、党政班子及党政正职参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8、推行谈话制度。

  对考核中发现有关问题的或平时群众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除纪检监察机关与责任人谈话外,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进行谈话。属于党群系统的,由党委领导负责谈话,属于政府序列的,由行政领导负责谈话。具体分三个层次:(1)核实后,问题较轻的,由分管领导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注意;(2)问题较重,但可以不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主要领导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批评教育,责成其采取措施,限期纠正;(3)构成违纪,且需追究纪律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责任追究

  19、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第六条,并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责任制追究的各项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20、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由上一级党政组织追究;其他人员按照责任范围一级追究一级。应该追究责任而故意不追究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1、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和规定办理。

  八、其它

  22、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3、本意见下发前的有关规定,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4、本意见自发下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