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几年来,全市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人武部门和广大民兵武器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新的成绩,保证了民兵战备执勤和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为上海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为适应未来城市防卫作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意见》(沪委〔1998〕11号)精神,经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民兵高射武器管理作为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是民兵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是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用感。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提出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实行“五个同步”的要求,适当调整民兵武器布局,改进民兵武器保管方法,改善保管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二、搞好调整改革,逐步实现民兵高射武器相对集中管理。 今年本市已在闵行区和松江区进行了民兵高射武器相对集中管理试点,并取得了经验。各区、县要按照上海警备区关于民兵高炮部(分)队组织和民兵高射武器调整的规划,参照闵行区和松江区试点经验,在中心城区以民兵高炮营为民兵高射武器集中保管点,其它区、县以民兵高炮团为民兵高射武器集中保管点,逐步实现区、县相对集中管理。

  在民兵高射武器集中保管点,要集中建设库房,以利于应急机动、军事训练和安全管理。集中建造库房所需用地,按国防用地征用标准和办法,由区、县政府解决,也可利用部队部分空闲的旧营区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民兵高射武器集中保管点与民兵训练基地和民兵轻武器库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和建设。集中建造库房所需经费,由市计委按基建程序分年度拨付,具体由市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承办。集中后的管理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解决,管理人员按每连1名炮工、每个保管点(高炮团或营)1名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并按区、县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特大型企业的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要继续保持稳定,分散管理的可逐步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民兵高射武器库房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等,仍按沪府办发〔1991〕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形成新的管理机制,提高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水平。 民兵高射武器由分散管理向相对集中管理转变后,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做到武器配备布局合理,库房安全设施配套,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管理队伍素质优良。同时,要进一步健全民兵高炮部(分)队组织,提高训练质量,不断增强民兵高炮部(分)队的战斗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的正规、有序。 在民兵高射武器管理调整改革中,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区、县人武部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加强对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持管理工作的正规、有序。要通过上下共同努力,力争在三年内使全市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提高上海城市防卫作战能力,促进上海的繁荣和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警备区司令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