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矿产厅:

  为了进一步扩大矿业的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配合《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将云南省作为我部改善外商矿业投资环境的试点,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授权如下:

  一、授权你厅行使外商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权,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除外。

  二、具体审批登记发证程序由你厅根据《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提交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申请,继续按照授权前的行政管辖制度,由国土资源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发证手续。本通知下发后,新提出的矿业权申请,由云南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发证手续。

  望你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为今后的改革积累经验。试点情况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