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征收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包括:

  (一)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二)农业税附加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三)用于义务教育的其他附加费。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征收。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依法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不得顶抵财政拨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教育事业费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对经常性经费按月拨付,对专项经费按进度拨付。

  五、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六、删除第三十条,以下条文依次递补。

  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缴其克扣、侵占、挪用、顶抵、贪污的义务教育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