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国家经贸委审查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责成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农电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地在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经贸委反馈。

  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河北省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河北电网现状(略)

  (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企不分。历史形成的县供电公司既是电力经营企业又是县政府的管电职能部门,企业意识较强,政府职能偏弱,缺乏应有的行政监督。

  2、“中间层”加重了农民负担。设置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工并由其负责低压配电网络管理和收缴电费,形成了农村电力管理的“中间层”,国家批准的电价只执行到村而不能到户,增加了“中间层”加价,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乱收费、乱摊派、乱加价”现象,加重了农民负担。

  3、直供直管县不具有融资筹资功能,缺乏活动。经营形式上采取收、支两条线,对县级电网发展投入较少。

  4、趸售县冗员多,领导干部调动频繁,缺乏大电网的技术优势和管理水平。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部署,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用电秩序,整顿农村电价,使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上水平,技术装备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主要原则坚持一个方向,搞好三个结合,处理好三个关系,加大两个责任。即:坚持政企分开、一县一公司、县乡一体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深化电力管理体制整体改革相结合,与实施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与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相结合;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三、改革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加快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一)实现政企分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于2000年底前县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现政企分开,由县经贸委(经贸局、工业局)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县供电企业改建成为经营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同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不再设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二)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分两年进行安排,2000年底前先将乡(镇)电管站(包括趸售县域内的直供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公司直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趸售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左右人员。

  (三)落实三年农村电网建设改造116。79亿元规划方案。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损偏高,供电质量差等问题,实现安全优质可靠供电,使低压平均线损由目前的18%降到12%以下。

  (四)实行城乡同网同价,降低农村电价。通过整顿电价、改革体制,改造电网、降低供电成本和将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门逐年向城市平摊,1999年到2000年农村平均电价降至0。53元/千瓦时;到2001年农村电价降至0。49元/千瓦时,到2002年底最终实现全省范围的城乡用电同价,同价电价为0。45元/千瓦时。

  四、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乡(镇)电管站的改革

  1、根据国家农电体制改革与农网改造同步进行的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于1999年11月底前制定出改革乡(镇)电管站、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进度表。县地方政府组织县供电企业及有关部门联合对原有乡电管站(包括趸售县域内的直供乡镇电管站)的资产和财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然后把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1999年上半年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各县可视情况加快进度,提前完成,但2000年底前改革要全部到位,做到规范管理。

  2、精简整顿农村电工队伍。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原则上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统一纳入县供电企业,实行合同管理,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3、统一资产管理。对乡及乡以下农电资产的处置,原则上按照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执行。

  (1)对已有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转为县供电企业资产,供电企业必须接收,所有接收资产须登记造册。对列入这次农网投资改造计划的乡(镇)、村低压配电网络,一律纳入县供电企业并由其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

  小水电站专用配套电力设施仍由原资产所属单位维护管理。

  (2)对私有公用资产,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属私有自用资产和用户电能计量表以下资产仍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装备并自行维护管理。

  (二)关于直供直管县改革加快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改制步伐,由省经贸委督导,省级电力公司负责,先试点后推广,分三年作出安排,将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全部改成独立核算的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1999年南北网各先选两个县做试点,2000年各改5个县,2001年底全省40个直供直管县全部完成改制工作。

  (三)关于趸售县改革鉴于我省104个趸售县供电企业已按照冀办发[1993]25号文件要求普遍实行了由所在设区市电业局(公司)代管,南网61个县还实行了公司制改造,针对现状,做如下安排: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精神,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级电力公司提出(修改)本省代管实施细则,1999年底进一步落实、完善代管体制。

  2、对于已经实现有限责任公司改造的61个县供电企业,从2000年开始,由各市经贸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进行规范完善,提出报告,于2000年底完成规范化管理,并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验收。

  3、对郊区、矿区趸售县级供电企业和在一个县域内存在多家供电企业供电的8个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处理好“三个关系”的原则,率先上划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或建立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研究方案,2000年底前8个县(区)全部完成。

  4、按照自愿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从2000年开始,由所在市经贸委会同同级电力公司把其他“代管”的35个趸售县供电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逐步改制为省级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争取2001年全部完成。在趸售县供电企业完成改制后,代管体制也随即终止。

  5、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上划或公司制改造,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地税局、电力公司、水利厅等部门另行制订试行办法,由省政府颁布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和出台改制政策和改革方案。

  (四)营销制度改革

  1、在进行县、乡一体化管理改革后的县供电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全省于2001年底前全部实行。

  2、在实行一户一表基础上,用户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物价部门规定电价以外违规收取的一切费用。

  (五)价格机制改革

  1、积极推行城乡供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供电成本。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2、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进程。在1998年已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价外加价和各种收费基础上,从1999年开始,一是在完成县乡一体化改革的同时,首先实现县域内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逐步缩小城乡同类用电差价;二是农网改造竣工县,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规定,均要自行承担一定的效益还贷资金,待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后,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具体情况,再将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门向城市平摊,实现全省内城乡用电同类同价或同网同类同价。农村到户平均电价由目前的0。59元/千瓦时降为0。45元/千瓦时,城市到户平均电价由目前的0。39元/千瓦时上升到0。45元/千瓦时。

  五、加强管理

  1、省、市、县电力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县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电价政策及改进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2、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文件,完善对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体制,加大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落实“代管”的各项内容,实现三年内分流一半左右人员的目标。

  3、严格执行电价核定和调整权限。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变更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电力趸售价和最终售价,县电网销售电价,要在充分考虑改革体制增效、改造电网增效、减员分流增效和原有效益还贷能力等因素基础上,从严审查、核定。

  4、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严禁在经营上随意平摊电量,改变用电类别及违规收费、变相提价;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集资收费。

  5、建立规范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机制,不断提高农网装备水平。电力企业要积级利用自有资金和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融资、筹资加大电网投入,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大力支持农网建设与改造。今后新建农村电力设施要纳入电网发展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不得再以集资或加价等增加农民负担的办法解决建设改造资金。

  六、组织实施

  1、这次农电体制改革,对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是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省、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按照国家批复方案的要求实行责任制管理,如期完成,抓出成效。

  2、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要求,省经贸委负责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公司、物价局、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议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经国家有关部委审定批复后,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协商、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3、本实施方案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切实落实,要组织所属各级、各部门,明确责任,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改革的组织工作,责任到人,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