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有关院校: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3届会议于1999年7月1日以第MEPC.78(43)号决议通过了关于《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73/78防污公约》)的1999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的第13G条、第26条和《国际防止油污染(IOPP)证书》进行了修正,并为附则Ⅱ新增了第16条。根据1973年公约第16条,公约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生效。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在第MEPC.78(43)号决议规定的时间内(截止2000年7月1日),未受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1973年防污公约》第16(2)f(ⅲ)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2000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根据第16(2)f(ⅲ)条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当事国,且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73/78防污公约》1999年7月修正案(略)